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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协议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酒店与客人订立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

2. 如果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和习惯的范围内同意特别合同,则尽管有前款的规定,该特别合同优先。

住宿合同申请

第二条

有意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应将以下内容通知本酒店:

(1) 客人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三)每晚费用(原则上以附表1所列基本住宿费为准)

(4)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要求在前款第2项规定的日期后继续住宿时,本酒店将其视为申请新的住宿合同。提出此类请求的时间。要做。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三条

本旅馆接受前条规定的申请时,即视为住宿合同成立。但经证明本酒店不接受时,不在此限。

2. 依照前款规定签订住宿合同时,住宿期间(超过3天时为3天)的基本住宿费以内的酒店规定的申请费为限。在酒店指定的日期前付款。您将被要求付款。

3.申请费首先适用于客人最终支付的住宿费,如遇适用第6条和第18条规定的情况,取消后按补偿顺序支付如有余额,将在按第十二条规定缴纳费用时退还。

 

4.如果第2款的申请费未按照同款的规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缴纳,则住宿合同无效。但是,这仅限于酒店在指定支付押金的到期日时通知客人的情况。

无需支付申请费的特别合同

第四条

尽管有前条第2项的规定,本酒店可以在合同成立后签订不需要支付同项规定的押金的特别合同。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请时,如果本酒店未按照前条第 2 项的规定要求支付押金,或者本酒店未指定该押金的支付期限,前项特别契约,应视为物受领。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酒店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订立。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时。

(2) 客房因满员而没有房间时。

(3) 确认有意住宿的人有违反住宿相关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的可能性时。

(4) 当打算逗留的人被认为属于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项时。

(b) 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不正当行为防止法(1991 年第 77 号法)第 2 条第 2 项规定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以下简称“团伙成员”)、团伙准成员、帮派成员和其他反社会势力

(b) 当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是其业务活动受到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c) 其执行官是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法人。

(5) 当寻求住宿的人的行为给其他客人带来很大的不便时。

(6) 当打算逗留的人被明确确认为患有传染病时。

(7) 提出有关住宿的暴力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8) 由于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9) 属于都道府县令第(第)条规定的情况。

客人取消合同的权利

第六条

客人可以通过通知酒店来取消住宿合同。

 

2. 如果客人因客人责任的原因全部或部分取消住宿合同如果客人被要求支付此类款项并且客人在支付之前取消住宿合同。但是,如果酒店同意第 4 条第 1 项规定的特别协议,在遵守特别协议后,酒店将承担客人取消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住宿合同。仅在通知客户时。

 

3. 如果客人未在住宿当天中午之前到达而未与酒店联系(如果提前指定预计抵达时间,则该时间已过),酒店将通知客人住宿合同可能被视为已被客人取消。

酒店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酒店可能会取消住宿合同。

(1) 当认识到客人可能做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为时,或者当认识到客人有此类行为时。

(2) 当客人被认为属于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项时。

(b) 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成员、黑社会组织准成员、黑社会组织相关人员等反社会势力

(b) 当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是其业务活动受到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c) 其执行官是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法人。

(3) 客人的行为给其他客人带来极大不便时。

(4) 明确确认客人患有传染病时。

(5) 提出有关住宿的暴力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6)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

(7) 属于县令第1条第1号规定的情况。

(8) 客人在卧室的床上抽烟、恶作剧消防设备等,或不遵守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中的禁止事项(仅限于防火所必需的事项)时。

 

2. 本酒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对于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住宿客人不收取费用。

住宿登记

第八条

客人应在住宿当天在酒店前台登记以下资料。

(1) 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和职业

(2) 外国人的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和入境日期

(三)出发日期及预定出发时间

(4)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当客人打算通过旅行支票、住宿凭证、信用卡或其他可以代替货币的方式支付第 12 条的费用时,客人应在登记时提前出示。前段..

房间使用时间

第九条

客人可以在下午 3:00 至次日上午 10:00 期间使用酒店的客房。但是,连续入住的情况下,除抵达日和离开日外,全天均可使用。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酒店可以允许客人在同款规定的时间以外使用客房。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1) 早到费 12:00-15:00 每间房 1,500 日元

(2) 超额费用每间房每超过一小时加收 1,000 日元

(3) 15:00后的超额费用为全额房费(或等值房费)。

遵守使用规则

第十条

客人必须遵守酒店制定并张贴在酒店场所内的使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十一条

本酒店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在提供的小册子、各处张贴的告示、客房内的服务目录等中有记载。  

(1) 前台、收银等服务时间: A. 宵禁 b. 前台服务 c. 换汇服务

(二)餐饮(设施)服务时间: A.早餐 M.午餐 C.晚餐 2.其他餐饮

(3) 辅助服务设施开放时间: 2. 前项规定的开放时间如不得已,可临时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您。

费用的支付

第十二条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等明细如附表1所示。

 

2. 前项住宿费等的支付,在客人离店时或入住时,以日元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方式支付。酒店前台要求,请到

 

3. 本酒店向客人提供客房并可供使用后,即使客人自愿不入住,也应收取住宿费。

我们的职责

第十三条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的过程中,或因未履行而给客人造成损失时,应赔偿客人的损失。但是,非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不在此限。

2.酒店投保酒店责任险,以应对火灾等。

无法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第十四条

当酒店无法向客人提供约定的客房时,酒店应征得客人的同意,并尽可能安排同等条件下的其他住宿设施。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当酒店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时,酒店将向客人支付相当于取消费用的补偿费,并将补偿费用于补偿。但如非归责于酒店的原因无法提供客房,将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寄存物品的处理

第十五条

住宿客人寄存于前台的商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如发生遗失、破损等损坏时,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本酒店将赔偿住宿客人的损失。但是,对于现金和贵重物品,如果本酒店要求申报其种类和价值而客人没有申报,本酒店将承担最高 50,000 日元的损失赔偿。

2. 本酒店有意或过失导致客人携带进入本酒店但未存放在前台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丢失、破损或其他损坏。在这种情况下,本酒店将赔偿伤害。但是,对于客人未事先告知的物品的种类和价值,除本酒店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酒店最多赔偿 20,000 日元的损失。

寄存客人的行李或个人物品

第十六条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客人抵达前到达酒店,酒店将在客人抵达前同意的情况下负责保管,并在客人入住时交给客人。前台。

 

2. 如果客人退房后,客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遗落在酒店,我们只会在与主人联系时请示。但是,如果没有业主的指示或无法确定业主身份,财产将被保管 7 天,包括发现之日,然后交付最近的警察局。

 

3. 前二项情形,本饭店对客人之行李或财物之保管责任,依前条第一项之规定,第一项情形,同。前项规定,应符合第二条之规定。

停车责任

第十七条

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存放车钥匙,本酒店仅出借车位,不承担车辆管理责任。但是,因本酒店管理停车场有意或过失造成损害时,本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如果酒店因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受到损害,客人应赔偿酒店的损失。

客人的责任

附表一住宿费明细表(与第二条第一项及第十二条第一项有关)

分解

客人应付的总金额

酒店费

额外费用

② 追加饮食(①中所含的除外)

B 消费税额
入浴税(仅限温泉度假村)

① 基本住宿费
(房费(和房费+早餐等食品和饮料))

评论
1 基本住宿费用可能会发生变化,将在互联网上提供。
2 小学生以上和大人一样收费,小学生以下免费。

​ 惩罚

私人客户(1至9人)

取消政策未出现 100%

          _cc781905-5cde-3194 -bb3b-136bad5cf58d_         当日 100%

​前一天免费

集团客户(10人以上)

取消政策未出现 100%

当天~前3天 100%

50%前4天到7天

          _cc781905-5cde-3194 -bb3b-136bad5cf58d_         8日前~29日前_cc781905-5cde- 20%

​ 30 天前 免费

团体客人(10 人或以上)的部分合同变更将不收取违约金,除非取消人数少于预订时客人总数的 50%。

個人情報及び特定個人情報の保護

従業員は、個人情報保護法を誠実に遵守するとともに、取引先、顧客その他の関係者 及び会社の役員、従業員等の個人情報及び特定個人情報を、正当な理由なく開示したり、 利用目的を超えて取り扱い、

または漏洩してはならない。会社を退職した場合において も同様とする。

​株式会社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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